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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個人所得稅文 號:深地稅告[2009]2號頒發(fā)日期:2008-03-27
地 區(qū):廣東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162號)的有關規(guī)定,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無論其取得的各項所得是否已足額繳納了個人所得稅,均應于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目前,我市仍有部分納稅人還未辦理自行納稅申報。為了嚴格依法治稅,執(zhí)行國家稅收法規(guī),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2008年度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辦理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時間自2009年1月1日至3月31日止。為避免在申報期結束前出現申報擁擠現象,請納稅人盡早通過互聯網(http://wssw.szds.gov.cn/12w)、郵寄、直接上門或委托他人等申報方式,向轄區(qū)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二、2009年3月31日申報期結束后,我局將對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人開展以自行納稅申報情況為重點的個人所得稅專項檢查,對未按本通告規(guī)定辦理自行納稅申報的納稅人依法予以處罰。
三、納稅人未按規(guī)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稅務機關可對納稅人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除追繳稅款、滯納金外,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納稅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納稅人有扣繳義務人支付的應稅所得,而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六、納稅人需進一步了解或咨詢有關事項的,請致電我局咨詢熱線123662,或登錄我局網站(http://www.szds.gov.cn)查詢。
附件:深圳市各區(qū)地方稅務局(稅務所)辦稅服務廳地址.doc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