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法規(guī)
會計法規(guī)
財務法規(guī)
內控政策
審計法規(guī)
評估法規(guī)
金融法規(guī)
工商法規(guī)
其他經(jīng)濟法規(guī)
法律法規(guī)
海關法規(guī)
國際會計準則
考試相關政策
類 別:個人所得稅文 號:浙江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3號頒發(fā)日期:2009-10-06
地 區(qū):浙江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開具工作的通知》(國稅發(fā)〔2010〕63號)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現(xiàn)對開具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有關事項公告如下:一、浙江省地方稅務局《個人所得稅納稅信息網(wǎng)上查詢打印系統(tǒng)》已自2010年7月1日起正式上線應用。凡通過扣繳義務人已經(jīng)實行扣繳明細申報繳納的納稅人均可登錄“浙江地稅因特網(wǎng)辦稅服務系統(tǒng)”(http://etax.zjds.gov.cn)自行查詢本人最新的個人所得稅明細申報繳納情況,并可自行對查詢結果進行打印。具體操作方法和流程請見“浙江地稅因特網(wǎng)辦稅服務系統(tǒng)”公告《關于啟用個人所得稅納稅信息網(wǎng)上查詢打印系統(tǒng)的通知》。上述查詢結果的打印件僅供納稅人查詢、了解本人納稅情況,不作為法定證明使用。如需法定格式的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憑本人身份證件到主管地稅機關開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
二、地稅機關直接征收稅款的(如個體工商戶生產(chǎn)經(jīng)營所得、自行納稅申報納稅的)納稅人如需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憑稅務登記證副本、本人身份證件等相關證件到主管地稅機關開具《稅收轉賬專用完稅證》、《稅收通用完稅證》或《稅收通用繳款書》。
三、扣繳義務人因特殊理由確實無法進行明細申報的,并經(jīng)主管地稅機關核準后,未實行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的,對發(fā)放工資扣繳個人所得稅后,應在工資單上注明個人已扣繳稅款的金額。納稅人如需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由扣繳義務人向主管地稅機關領取《代扣代收稅款憑證》,并按規(guī)定向納稅人開具。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