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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土地增值稅文 號:財稅[2006]141號頒發(fā)日期:2005-11-20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房地產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建設部等部門關于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wěn)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fā)[2006]37號)精神,進一步促進調整住房供應結構,增加中小套型、中低價位普通商品住房供應,現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中“普通標準住宅”的認定問題通知如下:
“普通標準住宅”的認定,可在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做好穩(wěn)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fā)[2005]26號)制定的“普通住房標準”的范圍內從嚴掌握。
請遵照執(zhí)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