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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個人所得稅文 號:湘地稅發(fā)[1997]17號頒發(fā)日期:1996-05-21
地 區(qū):湖南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地、州、市地方稅務局:
現(xiàn)將《湖南省個人所得稅舉報制度》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對執(zhí)行中的問題,請及時報告省局。
湖南省個人所得稅舉報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舉報工作,依法懲處偷逃個人所得稅的行為,維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依照本制度向湖南省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舉報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和代扣代繳義務人違反個人所得稅法,偷逃個人所得稅的行為。
第三條舉報人的人身權利和其它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被舉報單位和被舉報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對舉報人打擊報復。
第四條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應及時受理電話舉報、當面舉報和信函舉報以及舉報人認為方便的其他形式的舉報。
第五條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要為舉報人提供便利條件,縣以上地方稅務機關應設置舉報專用電話,并公布電話號碼,設立舉報信箱,建立專門的舉報接待場所,負責辦理舉報工作。
第六條舉報人在舉報時應盡可能詳實地說明舉報人的姓名、工作單位以及舉報的主要違法、違紀事實和主要證據(jù)等。
第七條對舉報人應提倡使用真實姓名,不愿公開自己姓名的,應遵循舉報人的意愿。
第八條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要設置專門的舉報登記簿,由專人保管,接受任何形式的舉報都必須作文字記錄,安排專人落實。
第九條各級地方稅務機關對個人所得稅舉報信函應按規(guī)定程序分別處理或移交下級承辦。
一、對國家稅務總局、省委、省政府以及其他省、市轉來的舉報信函,由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處理。
二、對省地方稅務局、市(地、州)委、市(地、州)政府以及其他地市轉來的舉報信函,由市(地、州)地方稅務局負責處理。
三、對地州市地方稅務局、縣(市)委、縣(市)政府以及其他縣(市)轉來的舉報信函,由縣(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處理。
對舉報人要求不下轉的舉報材料,哪一級地方稅務機關受理,就由哪一級負責處理。
第十條對上級機關交辦的舉報案件,下級機關做出處理后,應向交辦機關報告處理結果,上級機關對報來的處理結果應當認真審核,對處理結果沒有異議的,報主管領導批準后,予以結案;對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提出意見或建議,通知承辦機關進一步調查后重新處理,承辦機關應在規(guī)定時間內報告處理結果。
第十一條各級地方稅務機關在辦理舉報偷逃稅案件時,必須嚴格保密。
一、接受當面舉報應在專設的場所進行,專人接待,無關人員不得接待、旁聽和詢問。
二、對舉報人的姓名、單位、住址及舉報內容均應嚴格保密,嚴禁向被舉報人及其他無關人員泄露。
三、不準私自摘抄和復制舉報信件。
四、需要向被舉報單位或被舉報人核實情況的,應在不暴露舉報人情況下進行。
五、宣傳報道及獎勵舉報人,除征得舉報人同意外,不得公開舉報人單位、姓名。
第十二條對違反本制度第三條的被舉報人和違反第十一條的有關責任人員,要根據(jù)情節(jié)和后果給予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舉報案件經(jīng)查證屬實,稅務機關可酌情對舉報人給予獎勵。有重大貢獻的,要給予重獎。獎金從今人所得稅專項征管經(jīng)費中開支。
第十四條本制度由湖南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