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法規(guī)
會計法規(guī)
財務法規(guī)
內控政策
審計法規(guī)
評估法規(guī)
金融法規(guī)
工商法規(guī)
其他經濟法規(guī)
法律法規(guī)
海關法規(guī)
國際會計準則
考試相關政策
類 別:車輛購置稅文 號:湘國稅函第76號頒發(fā)日期:2000-05-15
地 區(qū):湖南行 業(yè):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yè)、倉儲和郵政業(yè)時效性:部分失效
現將《湖南省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管理暫行辦法(試行)》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在執(zhí)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湖南省國家稅務局、湖南省交通廳反映。
附件: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表、帳、單、書式樣
(試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以下簡稱完稅證明)管理,確保車輛購置稅收工作的有序進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交通局《關于做好代征車輛購置稅工作有關規(guī)定的通知》(國稅發(fā)[2001]211號)要求,結合現行工作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完稅證明,是指納稅人申報繳納車購稅或代征機構辦理免征車購稅手續(xù)后,由代征機構向納稅人核發(fā)的由國家稅務總局統(tǒng)一印刷、并加蓋代征機構"代征車輛購置稅征稅專用章"或"代征車輛購置稅免稅專用章"的法定證明;是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向納稅人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xù)的法定依據,同時也是車輛上路行駛的有效憑證。
第三條 負責印刷計劃、領取、發(fā)放、使用和保管完稅證明的國家稅務局和各級交通部門車門購稅代征機構以及管理人員,必須遵守本暫行辦法。
第四條 完稅證明的計劃、領取、發(fā)放、填開、保管、繳銷、作廢處理、盤點及檢查等各環(huán)節(jié)應實行嚴格管理。
第五條 省國家稅務局征管處和省級車購稅代征機構負責完稅讓明的管理工作。省國家稅務局和各級車購稅代征機構應配備專人管理。主要職責如下:
一、省級國家稅務局完稅證明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根據全國車輛購置稅開征以及完稅證明管理要求,制定本省完稅證明管理辦法及相關規(guī)定。
(二)負責完稅證明印刷計劃統(tǒng)計、上報工作。即根據省級車購稅代征機構報關這的完稅證明需用量,向國家稅務總局報送印刷計劃。
(三)負責完稅證明的接收、發(fā)放工作。
(四)負責本級庫房完稅證明的盤點、清理工作。
(五)負責與省級車購稅代征機構就完稅證明有關事宜銜接、協(xié)調。
二、省級車購稅代征機構主要職責:
(一)根據全國車輛購置稅開征對完稅證明的管理要求,以及國家稅務總局、省國家稅務局、省交通廳管理暫行辦法,制定完稅證明管理實施辦法,并監(jiān)督貫徹實施。
(二)負責匯總各級上報的完稅證明需用計劃,并將需用計劃報送省國家稅務局完稅證明管理部門。
(三)負責全省完稅證明的領取、發(fā)放、保管以及管理工作。
(四)負責本級完稅證明的庫房清理、盤點工作。
(五)組織全省完稅證明的檢查工作。
(六)加強與省國稅局就完稅證明有關事宜銜接、協(xié)調。
三、市、州級車購稅代征機構主要職責:
(一)監(jiān)督完稅證明各項管理制度的貫徹落實。
(二)負責本地完稅證明需用計劃匯總統(tǒng)計、上報工作。
(三)負責本地區(qū)完稅證明的領取、發(fā)放、保管及管理工作。
(四)負責本級完稅證明庫存的盤點、清理工作。
(五)組織本地區(qū)完稅證明的管理檢查工作。
(六)指導和監(jiān)督所屬縣級車購稅代征機構正確使用、管理完稅證明。
四、縣級車購稅代征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本單位完稅證明需用計劃的統(tǒng)計、上報工作;
(二)負責本單位完稅證明的領取、發(fā)放、開具、繳銷和保管工作;
(三)指導和監(jiān)督正確填用、及進繳銷和管理完稅證明;
(四)對上報繳銷的完稅證明進行審核,并分類逐次登記,嚴格管理;
(五)負責本單位完稅證明的盤點、清理和管理工作;
(六)負責本單位完稅證明的日常監(jiān)督檢查。
第六條 完稅證明的計劃、領取、發(fā)放、使用管理。
一、計劃管理。為保證完稅證明的及時供應,各級交通部門車購稅代征機構應根據本地完稅證明使用量,編報下期需用計劃,由省級車購稅代征機構按季匯總全省所需計劃,于每委度終了后15日內將完稅證明需要用計劃統(tǒng)計表(式樣附后)報送省國家稅務局征管處。
二、領取、發(fā)放管理。省國家稅務局和各級交通部門車購稅代征機構要確定專人負責完稅證明的領取、發(fā)放工作,不得委托他人捎帶或代領,更不得郵寄。并設置臺賬分類、分戶管理。
領取、發(fā)放完稅證明,經辦人員應當面清點,核對無誤后,領、發(fā)雙方在"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領發(fā)單"(式樣附后)上簽字蓋章后,方可辦理發(fā)放手續(xù)。領、發(fā)雙方憑蓋有發(fā)放單位印章的"完稅證明領發(fā)單"將各種完稅證明數量、起止號碼、領發(fā)時間等分別逐次登記臺賬。
三、使用管理。市、州車購稅代征機構使用的各種完稅證明必須使用全國統(tǒng)一的征管軟件打印,嚴禁手工填開??h級車購稅代征機構使用的農用車、摩托車完稅證明,要嚴格按照規(guī)定的欄目填寫齊全,做到文字清晰、工整。簽發(fā)過程中發(fā)生打印錯誤、填寫錯誤及換發(fā)損壞的完稅證明,必須加蓋"作廢"已戳記,不得撕毀,并逐本登記,分類嚴格保管,進行賬務處理,以便檢查。
開具完稅證明的同時,應完整保存征稅憑證的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第五聯(lián)),并按月依登記順利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每50份裝訂成冊,確保完稅證明開具數量與其它有效票證的一致。
第七條 完稅證明的保管。省國家稅務局征管處和各級車購稅代征機構必須按下列要求保管完稅證明:
一、有具備安全條件的專庫保管完稅證明,并做好防火、防盜、防潮、防蟲蛀等工作。
二、配備專人負責完稅證明庫房的管理工作,庫房不得多人兼管。
三、設立臺賬,嚴格出入庫管理。定期核對賬物,確保完稅證明賬實相符。
四、完稅證明管理人員發(fā)生工作調動,必須將所經營的實物、賬簿等交接清楚,交接清冊由交接雙方及監(jiān)交人簽字,并經主管領導審查核準,方可離崗。
五、收回已作廢的完稅證明,必須登記造冊后,分類整理、存放,并嚴格管理。
第九條 省國家稅務局征管處和省、市級車購稅代征機構要按季對完稅證明的庫存情況進行盤庫和清點,縣級車購稅代征機構要按月對完稅證明的庫存情況進行盤庫和清點,確保結存實物與賬簿數字一致。并按季逐級報送完稅證明的領、發(fā)、存情況統(tǒng)計表(見附表),省級車購稅代征機構應在季度終了后15日內將完稅證明的領、發(fā)、存情況統(tǒng)計表報帝省國家稅務局完稅證明主管部門。
第十條 完稅證明的作廢處理
一、因誤填等原因作廢的完稅證明,應作作廢處理,及時將號碼、作廢原因等登記臺賬,并按登記順序分類存放保管。
二、發(fā)現污損、殘破等質量情況,應及時查明字軌號碼、數量等,清點登記,作作廢處理;并造具清冊,說明原因,集中上繳省級車購稅代征機構入庫分類保管。省級車購稅代征機構將印刷不合格情況及時報送省國稅局;省國家稅務局完稅證明主管部門接到報告,應立即上報國家稅務總局。
第十一條 本暫行辦法由湖南省國家稅務局、湖南省交通廳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從2001年1月1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