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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資源稅文 號:桂地稅發(fā)[2005]190號頒發(fā)日期:2004-09-25
地 區(qū):廣西行 業(yè):建筑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市、縣(市)地方稅務局,區(qū)局直屬稅務分局、稽查局:
《自治區(qū)人民政府關于開征建筑用砂等礦產(chǎn)資源資源稅和調整粘土等礦產(chǎn)資源資源稅稅額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桂政發(fā)[2005]36號)已經(jīng)頒發(fā)。
為使《通知》得到更好的貫徹落實,希各市、縣地方稅務機關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對新稅目的開征,做到深入宣傳,使納稅人自覺納稅和地稅機關加強征收管理的各項工作;對原有稅目稅額的調整,做好時間的銜接和稅額調整的到位,以保證《通知》得到全面及時的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