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一同對外提供了就不用再其他事項段說明呢
請問為什么“如果上期財務報表已有前任審計,除非前任對上期財報出具審計報告與財報益通對外提供,還應當在...”為什么一同對外提供了就不用再其他事項段說明呢
問題來源:
項目 | 具體內容 | |
1.總體要求 | 當列報比較財務報表時,審計意見應當提及列報財務報表所屬的各期,以及發(fā)表的審計意見涵蓋的各期(參考格式19-11) | |
2.對上期財務報表發(fā)表的意見與以前發(fā)表的意見不同 | 當因本期審計而對上期財務報表發(fā)表審計意見時,如果對上期財務報表發(fā)表的意見與以前發(fā)表的意見不同,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其他事項段中披露導致不同意見的實質性原因 | |
3.上期財務報表已由前任注冊會計師審計 | 如果上期財務報表已由前任注冊會計師審計,除非前任注冊會計師對上期財務報表出具的審計報告與財務報表一同對外提供,注冊會計師除對本期財務報表發(fā)表意見外,還應當在其他事項段中說明下列事項: (1)上期財務報表已由前任注冊會計師審計 (2)前任注冊會計師發(fā)表的意見的類型(如果是非無保留意見,還應當說明發(fā)表非無保留意見的理由) (3)前任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的日期 | |
4.存在影響上期財務報表的重大錯報,且前任發(fā)表了無保留意見 | 總原則 | (1)與適當層級的管理層溝通,并要求其告知前任注冊會計師 (2)與治理層溝通,除非治理層全部成員參與管理被審計單位 |
具體 處理 | (1)如果上期財務報表已經更正,且前任注冊會計師同意對更正后的上期財務報表出具新的審計報告,注冊會計師應當僅對本期財務報表出具審計報告 (2)前任注冊會計師可能無法或不愿對上期財務報表重新出具審計報告。注冊會計師可以在審計報告中增加其他事項段,指出前任注冊會計師對更正前的上期財務報表出具了報告 此外,如果注冊會計師針對作出更正的調整事項接受委托實施審計并獲取充分、適當?shù)膶徲嬜C據(jù),可以在審計報告中增加以下段落: 舉例: 作為20×2年度財務報表審計的一部分,我們同時審計了附注×中所描述的用于對20×1年度財務報表作出更正的調整事項。我們認為這些調整是恰當?shù)?,并得到了適當運用。除了與調整相關的事項外,我們沒有接受委托對公司20×1年度財務報表實施審計、審閱或其他程序,因此,我們不對20×1年度財務報表整體發(fā)表意見或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證 | |
5.上期財務報表未經審計 | 如果上期財務報表未經審計,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其他事項段中說明比較財務報表未經審計。但這種說明并不減輕注冊會計師獲取充分、適當?shù)膶徲嬜C據(jù),以確定期初余額不含有對本期財務報表產生重大影響的錯報的責任 | |
李老師
2024-06-20 21:47:50 506人瀏覽
如果上期財務報表已由前任注冊會計師審計,并且前任的審計報告與財務報表一同對外提供,這意味著使用者可以同時獲取到上期財務報表及其對應的審計意見。在這種情況下,本期審計報告的注冊會計師無需再在其他事項段中重復說明上期財務報表的審計情況,因為使用者已經可以從前任的審計報告中獲取到這些信息。這樣做可以避免信息的冗余,提高審計報告的清晰度和易讀性。因此,當上期審計報告與財務報表一同對外提供時,本期注冊會計師就無需再在其他事項段中說明上期財務報表的審計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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