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喬老師
2024-07-17 13:23:49 292人瀏覽
業(yè)務(3)材料是甲廠(受托方)提供的,所以不是真正的委托加工,屬于甲廠銷售自產(chǎn)應稅消費品,當納稅人銷售自制應稅消費品時,如果當月存在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那么應以此價格作為計稅依據(jù)。
在本題中,甲廠當月銷售了同類A型實木地板,并有明確的銷售價格。因此,計稅依據(jù)應按照此銷售價格來確定。
即:40%素板加工的A型實木地板取得的銷售額為40萬元,那60%素板加工的A型實木地板的同類銷售價格為60萬元(40÷40%×60%)。
所以,不是簡單地將材料費和加工費相加作為計稅依據(jù)(也不用委托加工環(huán)節(jié)的組價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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