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增值稅時為何進項稅額要按比例分攤
第四小問在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時為什么進項稅額4500要乘以35000除以50000,進項稅額不是直接憑票抵扣嗎?為什么是比例抵扣?不是如果是領用存貨時才要依據(jù)實際領用數(shù)量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稅前扣除,進項稅額不是也是可以直接全額抵扣嗎?
問題來源:
喬老師
2024-07-23 19:47:07 2071人瀏覽
勤奮刻苦的同學,您好:
您的疑問很合理。通常,進項稅額確實是可以憑票直接抵扣的。但在這個特定的計算中,我們對進項稅額進行了分攤處理,原因如下:
該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購買業(yè)務涉及的進項(如購買建筑材料、服務等)是為了整個項目的,該項目包括銷售和自用兩部分。由于只有部分房產(chǎn)被銷售,我們需要將進項稅額按照銷售與自用的比例進行分攤。這樣做是為了更準確地反映與銷售部分相關的“稅金”,從而確保土地增值稅計算的公平性。
所以,在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時,我們將進項稅額4500萬元按照已售建筑面積與全部可售建筑面積的比例(即35000/50000)進行分攤,以得出與銷售部分相對應的進項稅額。這樣做并不是因為領用存貨的原因,而是基于銷售和自用的面積比例來合理分配進項稅額。之后用此增值稅稅額計算城建稅及附加,才是與轉讓環(huán)節(jié)有關的稅金。
這里就是基于土地增值稅的配比計算,與轉讓環(huán)節(jié)有關的稅金也需要配比,因此,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時也需要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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