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復議的管轄_2025年初級會計《經(jīng)濟法基礎》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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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先學!2025年初級會計《經(jīng)濟法基礎》預習考點匯總

稅務行政復議的管轄(★★★)
| 情形 | 行政復議機關 | |
| 對各類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 | 對計劃單列市(如青島市)稅務局的行政行為不服 | 國家稅務總局 |
對下列主體的行政行為不服: (1)稅務所(分局) (2)各級稅務局的稽查局 | 所屬稅務局 | |
| 對其他各級稅務局的行政行為不服 | 上一級稅務局 | |
| 對國家稅務總局的行政行為不服 | (1)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 (2)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最終裁決 | |
| 其他特殊情形 | 對兩個以上稅務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 | 共同上一級稅務機關 |
| 對稅務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 | 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 | |
| 對被撤銷的稅務機關在撤銷以前所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 | 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 | |
| 對稅務機關作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 |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 | |
| 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已處罰款和加處罰款都不服 | 一并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 | |
注:以上學習內(nèi)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4年《經(jīng)濟法基礎》精講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zhuǎn)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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