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人和承兌人的區(qū)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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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和承兌人的區(qū)別:
付款人是指出票人或者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的委托其支付票據(jù)金額的人。付款人并非因出票人的支付委托即成為當然的票據(jù)債務人,而是必須經(jīng)其承兌,才能成為票據(jù)債務人。付款人一經(jīng)承兌后,即成承兌人,是匯票的主債務人。
承兌:
(1)付款人對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nèi)承兌或者拒絕承兌。如果付款人在3日內(nèi)不作承兌與否表示的,則應視為“拒絕”承兌。
(2)絕對記載事項
付款人承兌匯票的,應當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并簽章。
(3)相對記載事項
匯票上未記載承兌日期的,以持票人提示承兌之日起的第3日為承兌日期。
(4)付款人承兌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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