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淵源_2023年初級會計《經(jīng)濟法基礎》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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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識點所屬章節(jié)】《經(jīng)濟法基礎》第一章
1.我國法的主要淵源
種類 | 制定機關 | 效力等級 | |
憲法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 |
法律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 僅次于憲法 | |
行政法規(guī) | 國務院 | 僅次于憲法和法律 | |
地方性法規(guī) | 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 (1)地位低于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不得與它們相抵觸 (2)效力高于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guī)章 | |
規(guī)章 | 部門規(guī)章 | 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 | 根據(jù)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guī)、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定 |
地方政府規(guī)章 | 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人民政府 | 根據(jù)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本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guī)制定 | |
2.基本法律與非基本法律
形式 | 制定機關 | 修改 | 效力等級 |
基本法律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2)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也有權對其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不得同其基本原則相抵觸 | 基本法律與非基本法律處于同一效力等級 |
非基本法律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
3.其他法的淵源
(1)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shù)孛褡宓恼?、?jīng)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2)特別行政區(qū)的法,例如《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
(3)我國締結和參加的國際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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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學習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2年《經(jīng)濟法基礎》新教材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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