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_2021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必學知識點
也許終點只有絕望和失敗,但這絕不是停止前行的理由。初級會計考試涉及到很多基礎知識點,把這些知識點牢牢掌握是通關的秘訣。下面小編帶來《經濟法基礎》的必學知識點,快隨小編一起認真學習吧!

契稅
重要考點詳解
考點10:交不交契稅(★★★)
(一)納稅人
在我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
【提示1】(1)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適用于房地權屬未發(fā)生變動的情形;而契稅、土地增值稅都是房地權屬發(fā)生變動的情形下才會涉及。(2)契稅由承受方繳納,土地增值稅由轉讓方繳納。
【提示2】“承受”,是指以受讓、購買、受贈、互換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權屬的行為。
(二)征稅范圍
1.一般范圍
(1)地
①土地使用權出讓;
②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互換。
(2)房屋買賣、贈與、互換。
【提示1】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轉移。
【提示2】不論“出讓”,還是“轉讓”,均屬于契稅的征稅范圍。
【提示3】土地使用權“出讓”屬于契稅征稅范圍,而土地使用權“出租”,不導致土地使用權權屬的轉移,不屬于契稅的征稅范圍。
2.視同發(fā)生應稅行為
以作價投資(入股)、償還債務、劃轉、獎勵等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應當依法征收契稅。
3.土地、房屋典當、分拆(分割)、抵押以及出租等行為,不屬于契稅的征稅范圍。
【提示】“抵押”和“抵債”(償還債務)不同,將土地、房屋權屬抵押給債權人時,土地、房屋的權屬并不發(fā)生轉移,不屬于契稅的征稅范圍;而將土地、房屋權屬用于抵債時,土地、房屋權屬將發(fā)生轉移,屬于契稅的征稅范圍。參考下圖:

是否征收契稅(綜述)
一看權利性質 | 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轉移不征收契稅 | |
二看行為 | 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 | √ |
房屋買賣、贈與、互換 | √ | |
以土地、房屋出租 | × | |
以土地、房屋作價投資(入股) | √ | |
以土地、房屋抵債(償還債務) | √ | |
以土地、房屋抵押 | × | |
以劃轉、獎勵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 | √ | |
土地、房屋典當、分拆(分割) | × | |
三看主體 | 承受方是契稅的納稅義務人 | |
考點11:交多少契稅(★★★)
情形 | 計稅依據 | 稅率 | 計稅公式 |
(1)土地使用權出讓、出售 (2)房屋買賣 | 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不含增值稅成交價格,包括承受者應交付的貨幣以及實物、其他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款 | 采用比例稅率,實行3%至5%的幅度稅率 | 應納稅額=計稅依據×適用稅率 |
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由多交付貨幣、實物、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納稅) 【提示】此處的“互換”是指以房換房、以地換地、房地互換,如果是以房(地)抵債、以房(地)換貨,應視同房屋(土地)買賣繳納契稅 | 互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價格的差額 | ||
(1)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及其他沒有價格的轉移土地、房屋權屬行為 (2)納稅人申報的成交價格、互換價格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 | 稅務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依法核定的價格 | ||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經批準轉讓房地產時補交契稅 | 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土地收益 |
考點12:契稅的稅收優(yōu)惠政策(★★)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稅:
(1)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于辦公、教學、醫(yī)療、科研、軍事設施;
(2)非營利性的學校、醫(y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于辦公、教學、醫(yī)療、科研、養(yǎng)老、救助;
(3)承受荒山、荒地、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林、牧、漁業(yè)生產;
(4)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之間變更土地、房屋權屬;
(5)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6)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2.國務院酌定減免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的需要,國務院對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業(yè)改制重組、災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規(guī)定免征或者減征契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3.省級政府酌定減免
(1)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可以決定對下列情形免征或者減征契稅:
①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②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
(2)上述免征或者減征契稅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4.經批準減征、免征契稅的納稅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屬于減征、免征契稅情形的,應當補繳已經減征、免征的稅款。
考點13:契稅的征收管理規(guī)定(★★)
1.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契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日,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日。
2.納稅期限
納稅人應當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手續(xù)前申報繳納契稅。
3.退稅
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前,權屬轉移合同、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解除的,納稅人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應當依法辦理。
4.納稅地點
契稅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管理。
注:以上《經濟法基礎》學習內容選自東奧名師黃潔洵老師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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