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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_2021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必學知識點

來源:東奧會計在線責編:hnn2021-03-01 09:41:10

也許終點只有絕望和失敗,但這絕不是停止前行的理由。初級會計考試涉及到很多基礎知識點,把這些知識點牢牢掌握是通關的秘訣。下面小編帶來《經濟法基礎》的必學知識點,快隨小編一起認真學習吧!

2021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必學知識點匯總

經濟法考點

契稅

重要考點詳解

考點10:交不交契稅(★★★)

(一)納稅人

在我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

【提示1】(1)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適用于房地權屬未發(fā)生變動的情形;而契稅、土地增值稅都是房地權屬發(fā)生變動的情形下才會涉及。(2)契稅由承受方繳納,土地增值稅由轉讓方繳納。

【提示2】“承受”,是指以受讓、購買、受贈、互換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權屬的行為。

(二)征稅范圍

1.一般范圍

(1)地

①土地使用權出讓;

②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互換。

(2)房屋買賣、贈與、互換。

【提示1】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轉移。

【提示2】不論“出讓”,還是“轉讓”,均屬于契稅的征稅范圍。

【提示3】土地使用權“出讓”屬于契稅征稅范圍,而土地使用權“出租”,不導致土地使用權權屬的轉移,不屬于契稅的征稅范圍。

2.視同發(fā)生應稅行為

以作價投資(入股)、償還債務、劃轉、獎勵等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應當依法征收契稅。

3.土地、房屋典當、分拆(分割)、抵押以及出租等行為,不屬于契稅的征稅范圍。

【提示】“抵押”和“抵債”(償還債務)不同,將土地、房屋權屬抵押給債權人時,土地、房屋的權屬并不發(fā)生轉移,不屬于契稅的征稅范圍;而將土地、房屋權屬用于抵債時,土地、房屋權屬將發(fā)生轉移,屬于契稅的征稅范圍。參考下圖:

契稅征稅范圍

是否征收契稅(綜述)

一看權利性質

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轉移不征收契稅

二看行為

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

房屋買賣、贈與、互換

以土地、房屋出租

×

以土地、房屋作價投資(入股)

以土地、房屋抵債(償還債務)

以土地、房屋抵押

×

以劃轉、獎勵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

土地、房屋典當、分拆(分割)

×

三看主體

承受方是契稅的納稅義務人

考點11:交多少契稅(★★★)

情形

計稅依據

稅率

計稅公式

(1)土地使用權出讓、出售

(2)房屋買賣

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不含增值稅成交價格,包括承受者應交付的貨幣以及實物、其他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款

采用比例稅率,實行3%至5%的幅度稅率

應納稅額=計稅依據×適用稅率

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由多交付貨幣、實物、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納稅)

【提示】此處的“互換”是指以房換房、以地換地、房地互換,如果是以房(地)抵債、以房(地)換貨,應視同房屋(土地)買賣繳納契稅

互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價格的差額

(1)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及其他沒有價格的轉移土地、房屋權屬行為

(2)納稅人申報的成交價格、互換價格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

稅務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依法核定的價格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經批準轉讓房地產時補交契稅

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土地收益

考點12:契稅的稅收優(yōu)惠政策(★★)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稅:

(1)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于辦公、教學、醫(yī)療、科研、軍事設施;

(2)非營利性的學校、醫(y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于辦公、教學、醫(yī)療、科研、養(yǎng)老、救助;

(3)承受荒山、荒地、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林、牧、漁業(yè)生產;

(4)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之間變更土地、房屋權屬;

(5)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6)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2.國務院酌定減免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的需要,國務院對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業(yè)改制重組、災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規(guī)定免征或者減征契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3.省級政府酌定減免

(1)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可以決定對下列情形免征或者減征契稅:

①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②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

(2)上述免征或者減征契稅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4.經批準減征、免征契稅的納稅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屬于減征、免征契稅情形的,應當補繳已經減征、免征的稅款。

考點13:契稅的征收管理規(guī)定(★★)

1.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契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日,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日。

2.納稅期限

納稅人應當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手續(xù)前申報繳納契稅。

3.退稅

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前,權屬轉移合同、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解除的,納稅人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應當依法辦理。

4.納稅地點

契稅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管理。

注:以上《經濟法基礎》學習內容選自東奧名師黃潔洵老師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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