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jīng)濟法》高頻考點:代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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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頻考點】代位權
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次債務人)享有的到期債權,危及債權人債權實現(xiàn)時,債權人為保障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
1.代位權行使的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2)債務人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nèi)容的到期債權(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債權人的債權已到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2.代位權訴訟
(1)債權人是原告,次債務人是被告,債務人為訴訟上的第三人。
(2)如果債權人勝訴的,由次債務人承擔訴訟費用,且從實現(xiàn)的債權中優(yōu)先支付,其他必要費用則由債務人承擔。
(3)代位權訴訟由被告(次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代位權行使的法律效果
(1)經(jīng)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
(2)債權人的債權就代位權行使的結(jié)果有優(yōu)先受償權利。
(3)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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