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知識點:股東違反出資義務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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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股東違反出資義務的責任
【解釋】股東違反出資義務的行為包括“根本未履行出資義務”、“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和“抽逃出資”。
1.抽逃出資的界定
公司成立后,股東存在下列情形且損害公司權益的,可以被認定為抽逃出資:
(1)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
(2)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3)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4)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2.全面履行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返還出資本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相關鏈接】有限公司成立后,股東未按章程規(guī)定繳納出資,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3.股東權利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yōu)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該股東請求認定該限制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股東資格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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