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jīng)濟法》知識點:行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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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行紀合同
1.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mào)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拍賣公司與委托人之間的合同是一種較為典型的行紀合同。
【解釋1】(1)“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2)“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委托人”的名義,也可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
【解釋2】行紀合同限于“貿(mào)易活動”,而委托合同中可以委托的事項則非常寬泛。
【解釋3】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而行紀合同均為有償合同。
【解釋4】(1)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wù)的費用由“委托人”承擔;(2)在行紀合同中,行紀人處理委托事務(wù)支出的費用,一般由“行紀人”自行承擔。
2.行紀人以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yīng)當經(jīng)委托人同意。未經(jīng)委托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托人發(fā)生效力。
【解釋】此時,行紀人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報酬。
3.行紀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商品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如果在行紀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仍不能確定的,該利益屬于“委托人”。
4.行紀人賣出或者買入具有“市場定價”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紀人自己可以作為買受人或者出賣人。
5.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quán)利、承擔義務(wù)。第三人不履行義務(wù)致使委托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yīng)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行紀人與委托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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