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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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
(1)刑事訴訟中的被害人,是指其合法權益直接遭受被指控的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人。
(2)(公訴案件)被害人的訴訟權利
要求追訴犯罪行為的權利:
①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②申請人民檢察院立案監(jiān)督。
③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不服的,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而非同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④如有證據(jù)證明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于侵犯其人身權利、財產(chǎn)權利的行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不予追究的,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依法保護自己的人身權、財產(chǎn)權的權利:
①對司法人員侵犯其訴訟權利和人身權利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
②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與公正審判相關的權利:
①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②有權申請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及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回避。
③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抗訴。
④對“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提示】公訴案件的被害人不享有上訴權。
【例題?多選題】根據(jù)刑事訴訟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公訴案件的被害人( ?。?/p>
A.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意見
B.有權申請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翻譯人員、書記員和鑒定人員回避
C.自刑事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D.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不服,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E.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答案】BCDE
【解析】選項A:公訴案件被害人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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