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財務與會計》考點:委托加工物資的核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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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稅務師《財務與會計》知識點:委托加工物資的核算(一)
【東奧小編】現(xiàn)階段進入2017年稅務師考試備考預習期,是梳理稅務師考試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7《財務與會計》知識點:委托加工物資的核算(一)。
【教材例10-7】甲公司委托乙單位加工汽車外胎20個,發(fā)出材料的實際總成本為4 000元,加工費為800元,乙單位同類外胎的單位銷售價格為400元。11月20日該企業(yè)將外胎提回后當即投入整胎生產(chǎn)(加工費及乙單位代繳的消費稅均未結(jié)算),生產(chǎn)出的整胎于12月15日全部售出,售價為40 000元。輪胎的消費稅稅率為10%。
該公司委托加工外胎和銷售整胎的消費稅及相應的會計處理如下:
委托加工外胎的消費稅=400×20×10%=800(元)
銷售整胎的消費稅=40 000×10%=4 000(元)
(1)委托加工的外胎提回時:
借:原材料 4 800
貸:委托加工物資 4 800
同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800
貸:應付賬款 800
委托加工發(fā)出材料成本、應支付的加工費和增值稅稅額、往返運費等會計分錄略。
(2)整胎銷售時:
借:營業(yè)稅金及附加 4 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4 000
(3)實際繳納時:
實際繳納消費稅稅額=4 000-800=3 200(元)
借: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3 200
貸:銀行存款 3 200
【例題·多選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委托其他單位加工應稅消費品收回后以高于受托方計稅價格出售的,其發(fā)生的下列支出中,應計入委托加工材料成本的是( )。
A.發(fā)出材料的計劃成本
B.支付給受托方的加工費
C.支付給受托方的增值稅
D.受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E.發(fā)出材料負擔的材料成本差異
【答案】ABE
【解析】支付給受托方的增值稅應作為進項稅額抵扣,不應計入委托加工材料成本;因收回后以高于受托方計稅價格出售,不屬于直接出售。
預祝考生們2017年稅務師考試輕松過關(guā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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